电子数据如何成为司法证据?

​​​​​案例分析 | “数据”变“证据” ——司法鉴定实践中“电子数据”的应用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诸多科学高新技术的发展与应用,电子数据信息已经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在各类民事诉讼中,微信、短信、电子邮件、网页、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也越来越多的出现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电子物证作为司法证据在保护人们合法权益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人们对电子数据信息的有效运用和完整保存亦越来越高度重视。 

01
案例说明

(引自:较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 

原告北京XXX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电科技公司)的黄某某诉称:黄某某系光电科技公司员工,从事机器美容美甲业务。自2017年1月17日以来,被告赵某一直对其和其所在的光电科技公司及其产品进行无中生有的造谣、诽谤、诬陷,多次对黄某某污蔑、谩骂,称黄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病。同时,污蔑光电科技公司的仪器不正规、讹诈客户。并通过微信群等方式进行广泛散布,造成原告名誉受到严重侵害,生意受到严重损害,请求人民法院判令:

1、被告赵某对原告赔礼道歉,并以在光电科技公司所在的北京市顺义区某街道张贴公告、北京当地报纸刊登公告的方式为原告黄某某消除影响、挽回和恢复名誉;

2、赔偿原告所在单位光电科技公司损失2万元;

3、赔偿原告黄某某和光电科技公司精神损害、信誉损害抚慰金各5千元人民币。 

原告黄某某称:赵某的微信昵称为X郡主(微信号XXX),且系顺义区某街道社区业主微信群群主,原被告双方发生矛盾纠纷后,赵某多次在该社区业主微信群中对原告进行造谣、诽谤、污蔑、谩骂,并将黄某某从业主群中移出,黄某某所就职的光电科技公司因赵某的行为企业形象和生意严重受损。 

被告赵某称:其没有在社区微信群里发过损害原告名誉的信息。只与邻居、好朋友说过与原告发生纠纷的事情经过,且此事对其影响亦较大。赵某称,光电科技公司的仪器产品不正规、讹诈客户非被告赵某一人认为,社区的其他人也有同感。原告黄某某的美容店不开门营业,黄某某和光电科技公司的损失与其无关。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黄某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黄某某向法院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及张某某的证人证言予以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来自社区的两个居民微信群,人数分别为 345人和123人,记载有昵称X郡主发送的有关黄某 某、光电科技公司的言论,以及其他群成员询问情况等的回复信息;证人张某某是光电科技公司的顾客,也是社区业主,其到法庭陈述了看到的微信群内容并当庭 出示手机微信,群主微信号为XXX。 

法院经审理查明: 

赵某否认其微信号 XXXm所发的有关涉案信息是其本人所为,但赵某就此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且法庭已查明的事实与赵某所言不符。故,就其抗辩意见,法庭无法采纳。根据 庭审查明情况,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内容、证人证言、法院自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调取的电子数据信息材料,可以认定赵某在与黄某某发生矛盾纠纷后,通过微信号在双方共同居住的社区两个业主微信群发布的信息中使用了“傻 X”“臭傻X” “精神分裂”“装疯卖傻”等明显带有侮辱性的言论,并使用了黄某某的照片作为配图,而对于光电科技公司的“美容产品、美容师都不正规”“讹诈客户”“破仪器” “技术和产品都不灵”等贬损性言辞。同时,赵某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其所发表言论的客观真实性。退一步讲,即使有相关事实发生,赵某亦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赵某将上述不当言论发至有众多该社区业主的两个微信群里,其主观过错明显,从微信群的成员组成、对其他成员的询问情况以及网络信息传播的便利、广泛、快捷等特点来看,涉案言论确易引发对黄某某、光电科技公司经营的美容店的猜 测和误解,损害社区公众对黄某某和光电科技公司的信赖,对二者产生负面认识并造成黄某某个人及光电科技公司产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降低。赵某的损害行为与黄某某、光电科技公司名誉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赵某的行为符合侵犯名誉权的要件,已构成侵权。

02

案件分析 

在本案中,两个微信群的文字和语音记录作为“电子数据信息”发挥了至关重要的“证据”作用。法院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内容、证人证言、法院自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调取的电子数据信息原始记录材料,形成了本案的完整证据链,保护了黄某某本人和光电科技公司的合法权益。所以说,有效收集、保存好电子数据信息为保护、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非常重要!

03

哪些电子数据才可以作为司法证据呢

电子数据是人们在交往、交流过程中和某些特定事情或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电子数据和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事情、事件或案件事实的完整电子数据信息或电子文件。 

电子数据信息主要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 息;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 

由此可见,电子证据是重要的证据形式。在日常生活工作学习中应用和运用计算机网络和电子产品提高便捷、效率的同时提高法律意识和证据规则理念,对于我们自觉遵纪守法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推进法治建设从我做起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文章部分内容引用其他(自) 海存科仪 媒体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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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电子数据在司法鉴定中如何应用?

电子数据在司法鉴定中作为证据,通常涉及微信聊天记录、短信、电子邮件、网页内容及交易记录等。在民事诉讼中,这些数据需经过合法提取、固定和鉴定,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例如,案例中微信群发布的诽谤信息,需通过技术手段恢复和验证,才能作为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司法鉴定机构会采用专业设备和方法,对电子数据的来源、生成时间、内容是否被篡改等进行审查,以支持案件判决。

为什么电子数据在民事诉讼中越来越重要?

随着互联网和数字技术普及,人们的日常沟通、交易和记录多依赖电子设备,导致纠纷中电子数据频繁出现。相比传统纸质证据,电子数据能更直观反映行为轨迹,如聊天记录中的言论、交易流水中的金额等。在名誉侵权、合同纠纷等案件中,电子数据往往成为关键证据,帮助法院还原事实。同时,法律对电子数据证据效力有明确认可,使其在保护合法权益中作用凸显,因此当事人也更重视其保存和运用。

如何确保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确保电子数据完整性和真实性需遵循规范流程:首先,及时固定数据,避免丢失或篡改,可采用截图、录屏或公证方式;其次,由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提取和分析,使用哈希值校验、时间戳验证等技术确认数据未被修改;最后,保存原始载体(如手机、服务器)以备核查。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审查数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储介质的可靠性及鉴定报告的合规性,只有符合法定程序的数据才能被采信为有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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